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解读
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永远吹冲锋号,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条例》第一个方面的原则,既是对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落实,也是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的落实,在贯彻《条例》各项规定的过程中是要始终坚持的。
原则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章的总纲部分,明确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六项基本要求,其中第六项是“坚持从严管党治党”,提出“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条例》这条原则是对党章相关规定的落实,其后更明确地阐述了“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也就是说,党的任何层级的组织、任何一名党员都要遵守党纪,违犯党纪都要受到处分。
原则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这也是党章中明确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六项基本要求的第二项。实事求是要做到“两个以”,即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才能准确定性精准量纪,防止尺度不准、畸轻畸重,执行纪律不偏不倚、不折不扣。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则是要求所有的纪律处分必须有据可依。“执纪执法贯通”新增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为进一步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2019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领导体制”一章的第6条,明确要求“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在总则第3条规定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要“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可见,促进纪法贯通、实现纪法衔接是贯穿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
原则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这也是党章中明确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六项基本要求的第五项。实施党纪处分其程序必须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的任何程序都不能少,也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没有任何搞变通、打折扣的可能。
原则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党章第七章“党的纪律”第四十七条明确“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作出了明确解释,即“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在党纪处分的过程中,也不能只有惩戒,而是要与教育相结合,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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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总体要求的规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部署。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写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章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以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推动准确定性量纪执法。
“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基础工作,抓住了这个环节,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第二、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防治;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自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一些犯错误的干部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一些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干部悬崖勒马,还有更多干部受到警醒,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体现了党的政策和策略,体现对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
《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与《党内监督条例》相衔接,有利于各级党组织以党的纪律为尺子,从点滴抓起,常咬耳朵、常扯袖子,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手段,让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不断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解读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1.“违犯”与“违反”的区别。“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2.适用对象和范围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等。党员,即所有具有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包括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干部和未担任职务的普通党员。对于违犯党的纪律,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不适用《条例》追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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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六)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解 读
本条是关于违纪概念和执纪审查重点的规定。
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强调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等。党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六个方面基本条件,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等。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还对各级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提出要求,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或处分。
纪律处理与纪律处分
《条例》规定,对党组织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理,对党员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两种:改组和解散。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此外,党组织根据党章党规党纪的规定,对违纪党员也可以适用党纪处分以外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主要有:(1)批评教育;(2)通报;(3)诫勉;(4)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5)除名(即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是党内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6)收缴或责令退赔违纪所得的经济利益;(7)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纠正违纪所得的其他利益。对党组织的非党纪处理方式主要有责令作出检查和进行通报批评两种。
为何强调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是我国反腐工作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反腐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我们首次看到了“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这样令人震撼的表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党更是把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我国战略布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源自2014年4月王岐山同志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调研时提出的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四类官员。其中“不收敛、不收手”,位居四类官员的首位。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丑恶现象,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在这个问题上官员必须有基本的是非观和荣辱观。党的十八大以后整个的政治生态和舆论环境发生了变化,及时收手至少在对反腐的认识上与中央保持了一致,而不收手正说明官员在思想认识上已经出现了严重偏差或是有恃无恐,不严惩不能警示他人,不足以体现反腐的严肃性和必然性。
为什么强调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腐败问题的新特征,坚决查处此类案件体现了党中央对腐败发生规律的新认识。一些腐败官员不仅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还想谋取更大的政治权力,从而产生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腐败问题。从中可以看出,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其实是权力市场化、资本政治化的典型体现。政治上变质、经济上利益输送的团团伙伙,对党内政治生态杀伤力巨大,必须严惩根除。
为什么强调重点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成为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和党的作风建设的“金色名片”。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直至真正化风成俗,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中央八项规定是中央为了规范中央政治局委员作风建设所出台的八项纪律要求,是针对中央政治局委员而言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针对广大党员而言的。2013年,中央纪委首次公布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此后,每月公布查处数据成为常态。数据显示,自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截至2022年10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76.9万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09.7万人。2023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3193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62054人,持续释放出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