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十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解 读
本条规定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党组织“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及时作出纪律处分工作,要求纪检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前,一般应当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中央纪委贯彻党中央要求,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工作出台专门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一方面,强化纪检机关担当意识,要求原则上做到先处分后移送;另一方面,充分考虑纪律审查工作实际,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目的是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对于党员的违纪违法案件,不仅要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给予纪律处分,而且要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作出政务处分。
三是“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在纪律审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比如,根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审查结果,认为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建议,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解 读
本条是关于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后中止其党员权利的规定。
中止党员权利,主要是指党组织对因涉嫌犯罪被监察机关依法留置、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员,在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决定。
党章规定党员有八项权利,其中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较为重要的政治权利,中止党员权利一般是中止这三项权利;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其他党员权利,也可纳入中止党员权利的范围,并在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中予以明确,但党员的申辩权、申诉权和控告权,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充分保障。中止党员权利不影响党员义务的履行,被中止相关权利的党员,仍须履行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义务。
中止党员权利必须以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为前提,主要适用于四种情况: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涉嫌犯罪行为,但未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且因特殊情况在移送司法机关时未能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移送后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或者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后在移送司法机关时未能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逮捕决定书和逮捕证,或者监察机关的留置决定书,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书面决定;
二是司法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犯罪案件,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若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条件的,则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应根据相关司法文书,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书面决定;
三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决定,对原无管辖权的被审查调查人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共同职务犯罪或者行贿犯罪等为由予以留置的,鉴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仍需移送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程序较为复杂,如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条件的,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留置决定书,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书面決定;
四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涉嫌犯罪的行为,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先行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后,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和纪检机关也应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书面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仅适用于党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或者留置的情况,不适用于党员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需要明确的是,依照党章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和《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有党纪处分权的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对属于其管理的党员有权作出中止或者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相应对该党员有党纪立案审查权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在立案审查后亦有权作出中止或者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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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二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为纪法街接条款,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党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不起诉决定”,主要是指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只是因为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如果被不起诉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免予刑事处罚”,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而判决免除刑罚的情况,比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被胁迫参加犯罪,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作出有罪判决,在有罪判决的基础上,免予刑事处罚。
三是因犯罪被单处罚金刑的情况。罚金刑是刑法规定的三种附加刑(另外两种是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中的一种,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为惩治犯罪人员所采取的要求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自然人犯罪单处罚金刑,而不同时判处主刑,说明其罪行较轻,通过一定的经济惩罚可以达到教育和惩戒的作用。因此,与被判处主刑的犯罪党员在党纪处理时应有所区分。
党员有上述情形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在党纪上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员犯罪的党纪处分规定。
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和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据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第二款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体现了从严要求。同时,考虑到有的党员一贯表现良好,因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造成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并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等特殊情況,第二款同时规定,对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这里的“再上一级党组织”,是指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如未获批准的仍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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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二十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
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后,应如何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
本条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如何处理的内容。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案件,已经对侦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党组织无需再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因此,本款规定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根据有关规定,为落实纪法贯通要求,本款规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这里的“行政处罚”,是指党员受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根据有关规定,党组织应当对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核实后,才能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为本次修订条例新增规定,体现了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三款规定的是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本款同样强调党组织必须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核实。这里的“其他处分”是指除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以及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作出的处分外,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所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纪律惩戒。
第四款规定的是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党组织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尊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发现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问题的,应当依程序及时提请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按程序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原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解读
本条是关于预备党员违纪处理的规定。
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都必须履行党员义务,也就必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因此,如果预备党员有违犯党纪的行为,也应当依照党章和《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其党纪责任。但是,考虑到预备党员不等同于正式党员,不能完全按照对正式党员追究党纪责任的方式来处理预备党员违犯党纪问题,故本条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在党章规定的明确规定的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两种处理处理方式之外,根据监督执纪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践,又增加了对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预备党员可予以批评教育的处理方式。
决定给予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处理的,只能延长一次预备期,且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呈报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